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处理宗教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