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