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费用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隐瞒、坐支、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