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孙思邈中医堂,配备中医医师。鼓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置孙思邈中医堂;

(二)发挥药王孙思邈中医药品牌优势,支持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医疗中心和特色中医院等,支持各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特色专科。支持医疗机构组建中医类别医共体、专科联盟等医联体,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建设中西医协同重点科室;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中医专科医院和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特色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鼓励发展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