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附具、收存、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在其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其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