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如实记录、留存相关信息资料。

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接到报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通报产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