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行追溯管理。

列入追溯目录管理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生成追溯标识。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生成追溯标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合一的电子标签,方便消费者查询。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购买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