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对列入农村水体管护名录的重要农村水体,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管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重要农村水体管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