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实行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水体进行普查,编制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并根据水体规模、生态功能和污染风险等因素,确定重要农村水体。

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载明水体基本信息、管护等级和日常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