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具的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等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备案。

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会计活动有异常情况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告知委托方;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未经许可执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