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进行检查调查,并获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对象应当配合财会监督工作,如实提供与财会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及信息,不得隐匿、销毁与财会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