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实施财会监督应当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可以采取检查调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等方法。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日常监督,通过线上监控、现场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会监督事项,以及通过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可以开展专项监督。开展专项监督应当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涉及企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