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不属于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有关规划和文物保护需要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改造、迁移、拆除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设的,改造、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