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未能依法依规履行禁毒整治责任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