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

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