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