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城乡建设发展趋势,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协议,取消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