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档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