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Chapter 2市场开办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验收合格或者报备案;依法需经消防安全检查才能投入使用、营业的,还应当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发现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四)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清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六)对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审查其经营资格,明确其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
(七)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
Chapter 3市场经营管理
(一)提出开业、变更、歇业、注销等申请;
(二)在经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三)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量不足;
(四)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Chapter 4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其他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