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等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有权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