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省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违法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对依法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提高准入效率,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