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或者发布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记名单用途卡不予补办、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解释权归经营者以及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