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显著位置公示单用途卡使用范围、经营场所租赁期限、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预付款退还方式以及是否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公示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情况。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单用途卡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单用途卡余额。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