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卡的金额规模应当与其自身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因其单位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六)已被责令暂时停止发卡、续卡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不得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购买单用途卡或者办理续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