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以外的站点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气瓶的充装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充装的;
(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六)给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及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
(七)给残液量超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八)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