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分段生产疫苗:

(一)生产多联多价疫苗;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急需或者储备需要;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