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分段生产下列药品:
(一)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临床急需的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药品或者储备需要的药品;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和全部生产场地的统一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