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畅通渠道并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实行直接查办、快速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举报经查实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间,被投诉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税务稽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安全检查、环保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向投诉人、举报人施加压力。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损害营商环境和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监督,并督促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共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