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贯彻执行本条例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