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化,悬挂统一标识,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规范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质效,强化热线平台功能,有关部门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