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