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金融机构应当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金融产品,提高其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