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