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面率指标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集约利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