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并公布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二)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无堤防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临水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以及临水边界线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临水边界线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
(三)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临水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以及临水边界线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四)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无堤防湖泊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库的管理范围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