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办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收、报到和变更执行地手续,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三)建立和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治疗进展、心理评估以及日常行为表现;

(四)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间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

(五)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六)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人员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属、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有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