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保障、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等建立工作综合评估体系,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自身职责,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登记、管控和吸毒检测;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指导和支持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依法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