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或者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视情况返回未成年人身边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