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在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未成年人纳入国家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系统,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未成年人入学;通过兴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接受教育。
教育、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