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三。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