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8年8月28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31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经营。
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在七日内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情况,并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饮水等便利。
Chapter 2城市市容管理
(一)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物品的;
(二)临街从事维修、加工等经营活动,未保持作业场所整洁的;
(三)擅自对临街建筑物改建、扩建的;
(四)在房顶搭棚、设架的;
(五)临街的建筑物顶部、外立面、阳台、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的;
(六)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证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招牌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由其设置人负责,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批准挖掘的道路,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
挖掘道路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维护等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间段进行,避免重复挖掘。
在城市建成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责任单位及时绿化。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改造入地。暂不能入地敷设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并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凌乱悬挂。
废弃的架空管线及附属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活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3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临街商户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污物的;
(二)乱扔废弃物的;
(三)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四)在露天场地生火烧水的;
(五)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
(六)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