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敏感区及易发多发区、人口居住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油化工区、交通枢纽、大型活动场所等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航线、锚地、海上钢制固定平台、临港工业区、渔业养殖区等海洋气象监测站点建设,强化涉海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和接收设施建设,健全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