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中小学校承担校园餐管理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餐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校园餐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校园餐膳食经费施行专账专户管理,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每月向家长公示收支明细;

(三)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建立校园餐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公开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供应单位、每周带量食谱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五)畅通校园餐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六)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学校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家长参与食堂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