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中小学校应当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兼顾年级分布,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必要的时间保障,与学校、食材供应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不存在利害关系,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布。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列席审议餐费标准、带量食谱、采购方案和食堂管理等重大事项,参与监督检查膳食经费收支核算、供货验收、营养配餐、主辅材成本占比监测等活动;
(二)组织家长轮流陪餐、检查学校食堂,配合学校对食材采购及供应商监督检查等活动;
(三)向学校或者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定期推选成员,可以连任;推选出一名成员担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确有困难的,应当成立由家长、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膳食监督委员会,享有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相同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