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或者大型厂矿在运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相关建设单位或者大型厂矿应当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