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道、组道和村道、组道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附属设施;

(二)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组道上短距离行驶的除外;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组道和影响村道、组道畅通的行为;

(四)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业机械在村道、组道上短距离行驶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组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