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跨越、穿越村道、组道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或者埋设管道、电缆,栽立电杆等,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式施工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村道、组道通行和安全,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