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

(二)将灰土、植物枝叶、粪污投入垃圾箱(池)内或者沟渠内;

(三)将城镇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五)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