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8, 2025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1年2月24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30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制定治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治理任务、统筹资金使用、推进治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垃圾治理、卫生厕所改造和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农村环境监督员发现有危害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Chapter 2垃圾治理
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植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的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农村道路、河流、沟渠、湖泊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的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各类办公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者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一)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
(二)将灰土、植物枝叶、粪污投入垃圾箱(池)内或者沟渠内;
(三)将城镇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五)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Chapter 3厕所改造和粪污治理
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集中连片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屯)应当建设旅游厕所。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建设并使用符合防雨、防渗漏、防溢流要求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设施。未建设收集、贮存设施的,应当及时将畜禽粪污运送至养殖所在地的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
禁止将其他垃圾与畜禽粪污混堆混放。
Chapter 4生活污水治理
远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密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小型湿地、户用污水收集等处理模式。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
Chapter 5村容村貌治理
村民应当整理、清扫庭院,保持庭院和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村庄道路两旁、房前屋后、河流沿岸、村庄周边和闲置土地可以植树或者栽种花草,绿化美化村庄。
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实施以村庄主要道路和文化广场为主的亮化工程。
有条件的村庄畜禽养殖棚圈应当与居民生活区分开设置。
(一)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
(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污;
(三)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在村屯内的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柴草、杂物;
(五)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六)私搭乱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八)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