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村保洁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的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农村道路、河流、沟渠、湖泊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的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各类办公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者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